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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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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进行时】一路上有你守护,真好!******  春运,承载着异地游子对阖家团圆、平安祥和的期盼。作为疫情防控新阶段下首个春运,今年的返乡路注定与以往不同。据交通运输部消息,春运期间客流总量预计达20.95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99.5%。

  热闹起来的车站,人头攒动的大厅,有这样一群人围绕在旅客身边,默默守护他们的返乡路。

【春运进行时】一路上有你守护,真好!

今年春运从1月7日开始 至2月15日结束 共40天(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 摄)

  “您能听到吗?坚持住啊!”

  1月7日10时13分,河南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在众多旅客踏上归途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口吐白沫晕倒在地。见状,一旁的志愿者迅速开展急救。

  “血压117/70,脉搏68……”急救中,医护人员扶着男子头部,按压人中穴,并清理口中白沫,另一名医护人员则测量他的各项体征,不停呼唤意识。3分钟后,男子渐渐清醒,120急救车也抵达现场。

【春运进行时】一路上有你守护,真好!

对倒地旅客进行救治(来源:郑州广播电视台)

  原来,现场参与急救的志愿者是郑州市中医院的医护人员,事发时他们正在附近为旅客宣传急救知识、免费测量血压。医护人员表示,患者倒地时出现了牙关紧闭、四肢抽搐的情况,初步判断为癫痫的急性发作,因此采用了检测呼吸、检测心跳等方式进行急救。幸运的是,男子最终恢复了意识。

  “一边赶路一边处理事情,包丢了都没发现!”

  1月7日,乘坐飞机从天津飞往广州的吴先生拿着自己在春运途中丢失的挎包,再三向乘务员表示感谢。“我一边赶路一边处理事情,包丢了都没发现,多亏了你们,追到候机楼给我送来!”

【春运进行时】一路上有你守护,真好!

吴先生找回挎包(来源:北方网)

  随着春节临近,民航运输业已进入客流高峰期。当天,天津航空GS7895抵达广州后,乘务员正在进行清舱工作,忽然发现一只遗失在座椅上的男士挎包和一个水杯。包内有1万多元现金、两部手机、若干证件等。

  “为不耽误旅客行程,我们立刻奔向廊桥寻找失主。”乘务员小苏说,经过寻找,终于联系到失主吴先生,并将物品归还。直到拿到失物,吴先生都没反应过来,自己随身的挎包被遗忘在了飞机上。

  当面清点现金和贵重物品后,吴先生激动地说:“如果这些丢了,可耽误大事了!”

  “幸亏有你,要不然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补救!”

  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几抹靓色格外显眼。在湖南祁阳火车站内,随处可见身着红色、绿色马甲的志愿者,他们中很多都是连续几年参与志愿活动的“老兵”。

  唐荣就是其中之一,今年是她第三次参加春节志愿者服务。一早,她就和队友赶到高铁站,迎接第一波返乡旅客。

  在拥挤的人群中,石女士有些慌乱,当听到到站广播后她急忙下车,可走到站台前才发现自己下错了站,此时的车门已缓缓关闭。

  焦急无助的石女士进入了唐荣视野。唐荣了解情况后,带她第一时间向车站工作人员反映,核验乘车证明后,石女士被安排乘坐就近的一趟列车,继续前往目的地。

  “幸亏有你,要不然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补救!”临上车时,石女士再三向唐荣表示感谢。

  “做志愿者其实很累,但旅客的一句感谢,足以支撑我坚持下去。”在完成了本趟列车的志愿服务后,唐荣静静等候着下一趟进站的列车。

  策划:李方舟

  整理:董大正

  资料:新华社、央广网、红网、北方网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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